刘某某、栾某某拐卖儿童被免于刑事处罚案
2014年初,刘某怀孕待产,让栾某某找个收养人家,栾某某找到收养人家后,双方见面确定对方以三万多元价格将出生孩子领走,栾某代收3.8万元现金后随即交付刘某。该案公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刑事立案,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一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五年有期徒刑,栾某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。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发还。经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,二被告人均被免于刑事处罚。
详见(2015)冀刑初字第39号判决。